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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崔建远(10)
4.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完善
建构中国债法,需要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所作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1) 明确无因管理的种类,包括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也包括适当的无因管理与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作此区分,以明确构成要件不同和法律效果差异(注:详细论述,请见崔建远、韩世远、于敏: 《债法》,崔建远执笔,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13 -215 页。)。
( 2) 明确每种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 其一,管理他人事务; 其二,具有管理意思; 其三,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即欠缺管理意思,仅仅具有外观的管理行为,包括误信管理、幻想管理和不法管理。按照 1999 年修正后的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规定,对于不法管理,因其同时具备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性质,为使本人不因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不当得利所能获得的填补反较无因管理为小,致使本人遭受不利,于是准用适法的无因管理制度。对于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皆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5]109
( 3) 明确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计算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公益管理场合的责任和紧急管理场合的责任,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负债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5. 关于不当得利制度方面的完善
建构中国债法,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所作工作,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 1) 区分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即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与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而生的不当得利,以便明确并区别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不同,甚至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
( 2) 分别规定每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其一,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 其二,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其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欠缺给付目的。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不当得利的亚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 其一,因侵害他人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其二,使他人受有损失; 其三,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有的是给付不当得利,有的是非给付不当得利,其构成要件分别按照上述的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处理。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分为六种具体类型,其构成要件视具体情形而定。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发生在添附、善意取得等场合,其构成要件同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于自然事件而生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其一,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二,使他人受有损失; 其三,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注:详细分析,请见崔建远: 《债权: 借鉴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624 -6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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