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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崔建远(12)
( 3) 即使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的合同书,只要欠缺一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相对人就有提出修改( 反要约) 的权利和机会,签字盖章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撤销其要约或反要约的权利。与此不同,单方允诺一经到达相对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撤销或修改。不顾相对人的否认和反对,将仅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直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显然混淆了要约与单方允诺之间的本质区别,剥夺了缔约人反要约的权利,有害无益。
( 4) 《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欠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只要没有发生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就肯定不会产生合同债权债务。可是,如果把欠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作为单方允诺,承认其法律效力,就使《合同法》第37 条的立法目的落空,至少是规范合同成立的初衷在许多情况下化为泡影。换句话说,这种观点在规避《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



注释:
[1][美]艾伦•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 李静冰,姚新华,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4]崔建远.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J]. 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
科学版) ,2003,( 4) : 67 -76.
[5]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出处:法律科学 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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