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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崔建远(9)
( 3) 单独设置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的构成要件(注:详细论述,请见崔建远: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 2 期,第 40 -50 页。)。
( 4) 明确《物权法》第 37 条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 37 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物权法》第 242 条、第 244 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 37 条的特别规定。制定债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必须进一步协调侵权责任与《物权法》第 37 条、第 242 条和第 244 条的体系关系(注:详细论述,请参见崔建远: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 1 期,第 139 -144 页。)。
( 5) 承认违法性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以解决无过错责任成立的正当性,以满足侵害权利所生的侵权责任与侵害法益所生的侵权责任在成立要件方面的不同要求,以确定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等制度之间的界限。
( 6) 适当扩张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产品责任领域。这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戒人们不实施至少是少实施不法行为所必需。
( 7) 增设损益相抵规则。损害赔偿制度在于填补权利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权利人获得不当利益。如此,在确定损害数额时扣除因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就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这样做了( 第 31 条) ,债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应当吸纳并进一步细化。
( 8) 现行法关于交通肇事归责事由的规定较复杂,且不利于行人和自行车的驾驶者自觉守法,促成了交通事故多发,防范成本大增。制定债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宜将交通肇事的归责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 9)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区分过错推定规则和证据妨碍规则。《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但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应由患者举证证明,还是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明确。第 58 条又规定了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使问题更加复杂,仔细分析所列举的情形,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更类似于证据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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