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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马晓明(4)

  能体现诉讼便民  

  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是和谐社会建设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要求,巡回审判作为便民诉讼的一项重要举措,理应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行动。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基层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的人民群众都特别盼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来到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能够方便诉讼,减少他们的诉讼支出。

  2、适用条件已经成熟  

  当前,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和谐司法等要求构成各级人民法院应开展巡回审判的外部环境;同时,从法院内部来讲,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这几年来在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建设上也基本完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三)巡回审判中应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巡回审判的目的是便民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总结出的好的工作方法,在适用中应特别注意程序合法,防止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中应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要向当事人讲明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如答辩期、举证期、回避权、质证权等等,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目前在有关巡回审判的论述中,有人认为,对巡回审判现尚无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进而提出最高法院应对巡回审判制定出专门的操作规定。

  结语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的优良司法传统,符合我国国情,在新时期和谐社会建设及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下,理应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


  (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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