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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刘义军(5)

  2、责任的限制—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执业责任保险也称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指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为律师、会计师、医师等提供特殊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面临赔偿时,提供保险金以替代被保险人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职业过错行为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能够满足民事责任制度急剧变化而出现的分散责任的社会需求。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危险,有利于使被保险人免受因必须抗辩受害人提出的各种形式的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紧张、不便和劳顿,从客观上加强了他们对执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了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不至于危及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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