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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和限制/楼杰科(译(2)

立法渊源
当侵权行为程序与犯罪程序(以及补救)分开时,立法机关的地位就得到了提升。英国的议会将普通法犯罪法典化——开始时慢慢地,后来就迅速地——将重罪扩展为超过原先的七个。在美国,立法机关仍在通过制定法来主导界定犯罪,理由是保护公民太重要致使不能由普通法的法官逐渐发展。
政治理论上,民主国家的立法机关至少应该是占主导的,即使不是唯一的,刑法渊源。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道德感,立法机关,作为选举产生的最民主的机构,应该是有优势的。法官,通常是被委任的,应该服从于立法机关;即使在法官由选举产生的情况下,他们也常常不为公众所评论。
但是,制定法可能是含糊的。它通常不是在一定时期写明的某项规定,而是说明相对较短时间内已经考虑的一些问题。希望立法机关只是考虑诉讼中的具体问题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多么审慎地撰写,英国的制定法仍旧已模糊性和晦涩著称。因此,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便不可或缺。
普通法(由法院发展)和制定法(由国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美国法官不能再“创制”罪行,因为他们的英国先辈早已创制(见第10章的(盗窃罪)和第13章的(共谋罪))。除非行为被制定法禁止否则就没有犯罪也已是人们公认的原则。还有,法院可以扩张或限制解释制定法,因而可有效地扩大或缩小成文刑法的范围。

作为刑法渊源的《模范刑法典》
在我们的联邦体制中,各州有权在宪法范围内自由地发展自己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因此,州和联邦立法机关颁布不同的制定法,法院也各自解释英国的普通法原则。结果,美国刑法,虽然有共同基础,但也十分不同。1960年以前,就很难说“合众国刑法”。
1962年美国法学会(ALI),这个由杰出的律师,法官和学者组成的民间组织,编制了《模范刑法典》,意在作为立法以供各州采纳或不予适用。自从1962年《模范刑法典》公布以来,已有超过35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纳《模范刑法典》。由于已为普遍接受,因此考查当前刑法时就不能忽视《模范刑法典》。本书对模范刑法典的原则与先前的法律原则作了比较。那些早先的原则,无论是制定法的还是普通法的,在此通称为“普通法”。但是,应该注意——我们是用ALI编制的《模范刑法典》作比较。没有一个州精确地采纳ALI建议的《模范刑法典》,许多司法区(最主要的是,联邦刑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仍旧完全没有采纳《模范刑法典》。因此,虽然《模范刑法典》是“美国刑法”可能是一般事实,但一些特殊的规定可能不是特定司法区的“刑法”。还有,即使在那些没有颁布《模范刑法典》的州,法院有时也会参照《模范刑法典》以此作为指导,因为它被认为体现了审慎而中立地解释刑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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