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和限制/楼杰科(译(6)
该判决之后,加利福尼亚立法机关将谋杀罪的州法律修改为包括非法杀害“胎儿”。这一已修正的法条把Keeler的行为作为谋杀罪惩罚。
宽容原则
宽容原则体现了司法对犯罪的法定定义不适当扩张的关心。英国法院最先发展了该原则来限制死刑,这是对可用死刑惩罚的重罪数量的增加作出的反应。今天,许多法院还在用这一严格解释规则要求法院“解释刑罚条文按其用语和其适用的情况尽可能合理地有利于被告。”简言之,任何含糊的法条用语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释。
但是,模范刑法典并没采纳宽容规则。相反,它要求刑法条文应“依据其术语的明确意思来解释。”但是,在涉及模糊用语的案件中,它引导法院解释法条用语从而促进刑法一般目的和该法条特殊目的的实现。
避免含糊原则
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否决含糊的刑法,因为它使正常人不能合理地判断法条用语的意思和运用,或者赋予法律执行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逮捕或起诉,或者赋予法官和陪审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行为被禁止。“避免含糊”原则的基础是涉及联邦法律的第五修正案和涉及州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它有助于确保美国刑法贯彻合法性原则。
该原则确保刑事法律规定明确宣告什么行为被禁止。如果普通公民不能判断刑法禁止什么,那么它的实际含义只有在法院解释法律时才清楚。这又要求法官而不是立法机关溯及既往地界定犯罪的要件。避免含糊原则也防止警察武断地选择他们要逮捕的人。最后,它有助于确保一致公平地适用刑法。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含糊原则并不排除立法机关通过实现合法执法目的的刑法。它只是要求立法机关使用明确集中的语言。当然,当法律过于模糊而违宪时就总是不明确的。法院更可能否决当它们在一般范围时含糊而违宪的法律,因为它们过宽或较容易包括无罪行为(特别是如果涉及第一修正案),以及赋予警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逮捕谁(特别是如果涉及种族歧视)。因此,在Papachriston v. City of Jacksonville案中,最高法院否决广义的流浪令,因为它赋予警察“无约束的裁量权”来决定逮捕谁。Douglas法官解释:“法律规则,平等地适用于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平等地适用于穷人和富人,这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大融合剂。”
但是,如果法条已经警告普通人他的行为存在着违法的合理危险,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法条没有违反避免含糊性原则。如Holmes法官在Nash v. United States案中所言:“刑法包括人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正确评价的情况,即,当陪审团随后评价行为时,,就存在一些程度问题。”最后,法院可以更窄地解释法条,如法院已经这样做的,而且这不是违宪的含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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