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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管理之调控结案均衡度/敬慧
  在审判管理的各项考评指标中,结案均衡度可谓最受争议。有的人认为结案是否均衡并不能表明法院实际工作效率的高低,有的人认为脱离立案数单谈结案数的均衡缺乏现实意义,有的人认为结案均衡度人为操控性大不符合绩效考评的初衷。今年年初,绩效考评指标也面临调整,结案均衡度的去留也成为争议焦点。

  绩效考评的指标设置是服务于审判管理工作的。但在绩效考评各项指标刚出来的时候,最让人读不懂的就是结案均衡度。收案量是可以根据往年的收案情况进行预计的,但是结案数字往往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考评指标要求在每个月收案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均衡结案,这到底是要给我们出什么难题?我想,大多数刚接触结案均衡度的人一定是这样想的。但两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结案均衡度的调控能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对提升办案质量、保证办案效果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一、有效改善年初只收不结、年底突击结案的惯例,提高全年的办案效率。由于年初正逢元旦、农历新年等节日,各业务庭忙于总结上年度工作和拟定新年计划,办案工作往往被押后。而年底各项考评工作在即,为保证案件在审理期限内报结并减少年度未结案件,各业务庭不得不突击结案。通过有效的均衡度调控,对年度收案情况进行均衡分配,能有效的避免了年初少结、年底多结的情况,从而提高整个年度的办案效率。

  二、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提高办案效率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在立案不均衡的情况下要均衡结案就需要运用更灵活的程序进行调控,而适用简易程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简易程序,能督促办案人员尽快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的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促进综合运用各种结案方式,鼓励撤诉,同时调判结合、以调促判。要调控好结案数,就必须运用好各种结案方式,撤诉、调解、判决缺一不可。对原告主动要求撤诉的案件,某些主办法官为提升办案调解率,会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促成案件已调解方式结案。这样的方式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大问题,但部分撤诉案件双方调解意愿不够成熟,一味促成调解不但耽误了审理时间,也不利于调解书的主动履行,故当事人主动要求撤诉的案件应向当事人了解其真实意愿,支持当事人合法的撤诉请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谨慎采取以调代撤的手段。同时,在办理案件不能过度追求调解率,因遵循调判结合、以调促判的原则,不能为了快速结案而不负责任的不组织调解就径行判决,也不能不顾时间限制久调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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