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及其启示/喻文光(8)
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如何界定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如何使两种制度衔接配套,发挥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此,可借鉴德国做法,强调社会救助的次级性和辅助性并对社会救助的获得设定前提条件,即:贫困者在无力自救时,应首先要求有法定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承担救助义务以及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履行给付义务,在得不到上述救助的情形下,才可申请社会救助。[xxviii] 这样的立法设计既协调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也强化了社会成员参加各种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可减轻地方政府支付社会救助的财政压力。值得指出的是,实现这一立法设计的前提是,尽快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民生保障功能,减少公民因疾病、失业等原因致贫而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形。同时应尽快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合作医疗制度,并鼓励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抵御自然灾害风险,从而减少农村地区因年老、疾病和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此外,尽管要在立法中设立获得社会救助的前提条件,但如果求助者满足救助条件,则应给予其充分的符合人之尊严的基本生活保障。
2.社会救助与就业促进政策紧密结合
社会救助不仅要与社会保险相衔接,还要与社会促进制度,尤其是就业促进制度相配套。在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扶贫是与再就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德国2003年哈茨改革的重点就是通过救助与激励惩罚双管齐下的办法,让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尽快融入劳动力市场,自力更生,同时提升本国在全球化中的竞争力。例如,德国社会救助法明文规定,如果被救助人可以通过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获取收入,则其有义务接受该工作或参加必要的培训准备。[xxix] 从“输血式”救助转变为“造血式”救助的关键在于就业促进措施的运用,例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职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等。我国2008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还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我国社会救助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目前过多单纯强调低标准、消极地经济帮助,转向增强弱势群体融入社会的能力以及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再就业,这样才能使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财富增加、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健康、可持续地发展。[xxx]
(三)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
在如何保障公民实现社会救助权利方面,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如下四方面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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