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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杜瑞芳(3)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即法定行为和严重情节,两者缺一不可。

  通过比较国内外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最多(主客观归责条件各2个,共4个),而国外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多则3个,少则2个,并且,大多数国家认同2个归责条件,即主观上“故意”与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有少数国家要求3个归责条件,即除要求客观,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外,在主观方面不仅要求“故意”而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从学理上讲,归责条件越多,归责面越窄。因此可以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范围较小。

  二、对我国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归责条件的评析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中,理论界对“故意”这一主观归责条件及“法定行为”这一客观归责条件并无异议,争议较大的是主观归责条件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和客观归责条件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立法时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支持意见认为,近些年盗版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暴利的驱使,刑法要打击的目标正是这一贪利型的犯罪,故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适应了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符合我国国情。[1]反对意见认为,不应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理由是:[2](1)虽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多数具有贪利性的目的,但也有可能是出于恶意(如损害他人名誉或报复等)或为提高自己的声誉等其他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限制过窄,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2)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都具有贪利性的特点,但《刑法》未规定这两类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作此规定,显然有失平衡;(3)许多国家(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的著作权刑事立法都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立法过程中也有过激烈的争论。刑法修改的草案中仅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招致不少批评。反对意见认为“单纯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根据,不科学,操作也难,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3]这一意见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立法的结论是:违法所得数额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如果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或巨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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