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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杜瑞芳(6)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参见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和适用》,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6页。

  [2]同注[1]。

  [3]同注[1],第467页。

  [4]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情节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从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程度上把握的成立犯罪的条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情节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

  [5]参见张智辉:《试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载《法学家》1995年第2期;朱继良、雷东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潘家永:《试论侵犯著作权罪》,载《法学论坛》1994年第4期。

  [6]参见张辉:《论侵犯著作权罪》,载《法学学刊》1994年第4期。

  [7]参见高铭暄、莫开勤:《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论文;钱舫:《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郝文:《侵犯著作权犯罪浅析》,载《中国检察报》1994年9月15日第3版。

  [8]《德国著名著作权专家迪兹教授在访华研讨会上就所提问题的回答》(上),载《著作权》1997年第3期,第52—58页。

  [9](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概要》,周林、孙建红、张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10]储槐植先生指出“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创新”,“具体犯罪定义在外国刑事立法中至今基本上仍停留在定性认识阶段,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一般都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不考虑定量因素的缺陷一般是由司法实践加以弥补”。参见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78页。

  [11]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2)款、南斯拉夫版权法第103条2款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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