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崔威(10)
各地区、各部门凡涉及财务体制和影响财政收支的各种试行方案,都要事先征得财政部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试点’为名,自立政策,挤占国家收人。已经挤占了的,应当坚决纠正。[35]
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自行其是,擅自决定降低某些产品的税率,放宽某些企业的免税年限,扩大新产品的免税范围,对一些小酒厂、小烟厂等长期不予征税,甚至采取包税办法,还有些地方随意截留税款,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挖走国家税收收入。这些不顾大局,各自为政的做法,同当前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和财政税收要集中统一的精神是相违背的。[36]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地方的领导同志摆不正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只顾局部,不问整体,片面强调施“仁政”,借扩大企业自主权之机,任意降低法定税率,扩大减税或免税范围,延长减税或免税年限,甚至把税收说成是改革的障碍;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强调“松绑”,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拒绝依照税法规定纳税。[37]
有人认为,要实行改革,搞活经济,就必须对企业减税让利,否则就是不支持改革。……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待税法和税收工作采取了极不严肃的态度。他们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一遇到下边叫喊,就随便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有的超越自己的职权降低税率,有的任意减免各种税收,以致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同以法治税的精神相违背的。[38]
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39]
有些地区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对越权减免税问题清理不认真、不彻底,该纠正的未予纠正。今年以来,有的地区又超越权限继续新开减免税口子,严重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40]
要纠正把依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有人说,“企业承包、财政包干,统一税法已无必要”。还有人说,“三年不缴税,生产力肯定能发展起来”。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当前,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缺乏全局观念,本位主义严重,往往囿于局部利益,随便“变通”税法,造成了税收秩序混乱。人们爱说“小河有水大河满”。但如果税权分散了,地方、部门各图其利,就会出现小河有水大河干涸,势必影响改革和发展的大局。[41]
有的认为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是在治理整顿的要求下提出来的,现在治理整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对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提出疑问,主张税收管理可以松动一下。由此,一些地方违反统一税法,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本地销往外地的产品减税,对外地调入本地的产品加税,搞地方保护主义;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自定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屡屡出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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