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崔威(18)
[18]例如当时财政部长王丙乾表示:“根据这个要求,原来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需要相应修订。现在税收管理权限下放过多、过散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在新修订的税收管理体制尚未下达前,可以暂按原来的体制规定执行,但是,减免税收的权限,应当掌握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不能再层层下放。”《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81年1月27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43-646。
[19]见下引[45]。另见财政部《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1981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1983年12月16日);吕培俭:《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1982年3月39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97-699(“赵紫阳在1982年3月全国工交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税收管理制度必须集中统一”)等。
[20]通过使用见前注[13]所提到的数据库,我们查询到24份在1987年4月至1993年7月6年间发布的、致力于增强税收统一管理的中央政府文件,地方政府发布了约同等数目的文件对这些中央政府文件做出回应。
[21]对1977年至1985年间不同财政体制的详细讨论见前注[8],TheEvolutionofCentral-ProvincialFiscalRelationsinChina;关于1977年至1988年间发展过程的讨论见ChristineP.W.Wong,“FiscalReformandLocalIndustrialization:TheProblematicSequencingofReforminPost-MaoChina”,ModernChina18:2(1992)。另见前注[11],《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
[22]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施加一定控制有着其他非财政的原因,例如为了避免歧视、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出现。但是这些原因不足以合理解释中央政府剥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并据之为已有的原因。
[23]这一先后演变的特点是支撑钱颖一等人论点的关键,他们认为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见HehuiJin,YingyiQianandBarryR.Weingast,“RegionalDecentralizationandFiscalIncen-tives:Federalism,ChineseStyle”,JournalofPublicEconomics89(9-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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