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崔威(22)
[59]见前注[10]法(行)发[1989]31号。
[60]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1987年5月21日)。
[61]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10月11日)。另见《人民日报》社论员文章,《税费有别》1985年10月9日(“税”和“费”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执行的。各项税法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62]如见《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民法通则》第49条(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资企业法》第17条(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63]《宪法》(1982年)第56条。
[64]参见SebastianHeilmann,ExperimentationunderHierarchy:PolicyExperimentsintheReorganizationofChina'sStateSector,1978-2008,HarvardUniversityCenterfo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WorkingPaperNo.172,June2008。
[65]ChenggangXu,“TheFundamentalInstitutionsofChina'sReformsandDevelopment”,The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49:4(2011).
[66]姚依林《关于财政问题》(1981年5月27日):“制止财政上的‘跑,冒,滴,漏’……这不仅是增加财政收入的问题,而且是端正党风的问题,挽救一批人的问题。”王丙乾《在全国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81年7月13日):《关于检查清理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通告》“是为了配合在经济领域里整顿党风,加强法纪工作而服务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把整顿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作为今年纪检工作的重点,并且要财政部门作它的参谋助手。”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64、666。80年代后期打击越权减免税也经常有这样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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