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金自宁(11)
当然,从风险的政府规制转向风险的“民主化”治理,并不能免于质疑。 [48]其中最具挑战性的是:“无知的”民众对风险规制的参与有实际意义吗?将风险治理的决定权交给因“无知”而无法理性应对风险的民众,难道不会把我们的法律从“远离激情的理性”变成“恐惧的法” [49]吗?毕竟,现代风险不同于前现代风险的特征之一是,它们源自人类对科学技术的应用;也就是说,现代人不再能够依赖于直接经验来辨识风险,而必须依赖专门“知识”,依赖于专家们“特殊的认知方式、测量程序、统计调查”; [50]而现代民众,一般而言,并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
的确,在科技发达、分工细密的现代社会,一般民众的确生活在“无知”之中;即使是民众中的特殊人群,即专家们,对现代科学技术的了解也只限于特定的专业领域,对超出自己专业领域的部分,专家与一般民众一样“无知”;在超出人类现有科学技术知识水平的地方,即使本领域的专家也和普通人一样“无知”。这些,是现代社会中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理解和处理却可能极不相同。完全可能存在与上述质疑相对立的别种理解和处理,即这种现实存在的“无知”,正说明了民众参与如何应对和管理风险的决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民众参与的协商和民主决策有利于克服前面提到过的“第一类无知”,如专家与专家之间、专家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充分利用多元主体所掌握的分散知识及知识互补性。第二,在第二类无知,亦即决定如何应对特定风险的知识尚不存在的情况下,民众的参与风险决策实际上更有必要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再有专家,没有任何人能声称自己“有知”,也就是,没人任何人能够声称自己的决定比“一般民众”的决定更合乎“理性”。于是,最重要的问题,不再是如何做出“正确的”或者说“符合科学理性”的风险决定,——这在客观上不可能——而是如何做出“公平的”或者说“符合社会正义”的风险决定。对于如何做出“理性的”决定来说,无知是一种障碍;对于如何做出“公平的”决定来说,无知却不一定是障碍, [51]——至少,“无知”并非将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的正当理由。
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来看,所有受到风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相关的风险决策。从行政法治技术的角度,这就意味着,有必要建构起一般适用的风险交流制度,使可能受到风险规制决定影响的非政府主体,能够参与到“决策于不确定性之中”的风险规制活动中来。尤其在前述超出既有科学技术水平的“绝对无知”的情形中,我们无论如何都已经身处险境时,更有必要通过协商讨论“共同决定”我们要冒什么样的风险以及冒多大程度的风险;——这样,当该决定不可避免的有利或不利后果最终来临时,相信“自主”和“自治”的当代人,将和前工业时代的人一样感谢或埋怨“命运”而不是风险规制机关。换句话说,将多元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入政府的风险规制活动之中,可以合法化(或正当化legitimize)那些基于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规制决定,从而成为解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之间的前述紧张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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