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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金自宁(3)

  二、风险规制对行政法治理念的挑战

  社会政治经济现实不断发生沧海桑田的变化,行政法实践也在不断随之调整,但是,还是有一些基本观念被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固执地坚守下来了;——尽管这种固守有时被指为应当为行政法“不再能恰当应付现实挑战”负责。 [18]——作为这种固守的结果,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直到当代,我们还可以看到十九世纪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成形时所立基的一些基本观念。行政法治就属于这类被证明具有历时生命力的基本观念。

  时至今日,我们仍可以说,数量巨大、范围广泛、内容繁杂的行政法规范就是在行政法治原则的统率下成为体系的。虽然,大陆法系行政法更多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实现行政目标;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更多强调以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19]但是,从行政应当服从法律这一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无分别。

  但是,实践表明,有效的风险规制活动,对这一传统的行政法治理念已经构成了严峻挑战。

  (一)风险规制中的裁量问题

  传统行政中预防危害的行政措施,针对的是依据过去经验以及既定知识可以预测到的、即将发生的危险,人们知道该种危险的来源、知道该种危险有限的破坏程度和范围,也知道何种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该种危险——或者在未能控制时,也知道何种途径和方法可以给予救济。立法者在授权时即可依此种相对确定的预测提前做出安排。但是,这种确定性在当代风险社会中不再存在。风险预防原则中要求的预防措施,针对的是因果关系不明确、时间距离通常极其遥远、破坏范围和程度不可预测、很可能根本无法补救的威胁;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在授权时预先确定防范措施的适用条件,甚至不能预先确定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正是这种现实困难迫使立法者只能在不明确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授权规制机关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而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授权规制机关在不确定性面前做出自己的预测和判断,在未来不确定性的范围之内,规制机关的任何预测和判断都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这样,即使不考虑规制机关恶意滥用裁量权的可能性,我们也可能仅仅由于现代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这一简单事实就落入如下悲惨境地:以防范风险为由,我们传统上拥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处处都有可能被“合法的”风险防范措施所限制和剥夺!

  更进一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指示将不再有效,个人既无法从现有的立法规定来判断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也无法通过预知风险防范机关会做出何种禁止性决定来判断自己可以自由行动的空间。如果我们还记得法治主义要求行政服从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话,就无法否认,风险防范这一特殊难题已经危及行政法治理念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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