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视域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郭欣阳(11)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可依辩方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提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由于不可抗力在庭审前和一审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未能提出请求的,可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由于不可抗力在二审程序中未能提出请求的,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对在上述程序中已提出请求但被有关机关决定或裁定不予排除的,在随后的程序中可继续申请复议。复议之后不予排除的,不得再次申请。
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了非法证据,应当撰写《非法证据线索审查报告》,写明非法证据线索来源、采取了哪些审查措施和已查明的问题、对非法证据线索的分析和论证、对是否属非法手段取证提出明确意见,然后将《审查报告》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
(三)非法证据的审查
在非法证据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合法性,辩护方及其证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非法性,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收集取证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借鉴相关试点的经验,如果侦查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双方对于某一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有严重分歧的,承办检察官应建议所在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或检委会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决策机构可以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人民监督员、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在听证过程中,侦查人员负责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等案件有关当事人可以就侦查人员的证明进行反驳。经过审查被确定为非法证据的,由检察长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对于重大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或者对于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有严重分歧的,应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应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的 3 日内告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
注释:
[1]相关情况请参见徐清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J],《法制资讯》2011 年第 2 期;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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