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张羽君(10)
第四层级是具体管理制度,可由具体职能部门拟定和提出草案,由总经理或同类机构决定或审议通过,由总经理或总裁公布实施。具体管理制度是经理为行使具体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实施、实现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对有制度化之必要的事项所制定的管理规则。具体管理制度虽然效力级别低,但数量却是最多的,其范围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 8 条和第 9 条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公司内部制度通常需要涵盖的经营活动和业务环节。(注: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 8 条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环节、采购及付款环节、生产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关联交易环节、担保与融资环节、投资环节、研发环节、人事管理环节。第 9 条规定: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实务中,一个职能部门较为完整的大型公司一般包括总经理办公室、战略规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采购部、生产部、质量管理部、仓储部、行政管理部、研发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按每个职能部门需要 10 个左右的业务性专项管理规则计算,大约需要 100 个左右的具体管理制度,才能实现全公司系统的制度化管理。对于特殊行业企业,比如商业银行,则制度需求更为庞大,如此才能满足规范程序、安全运营之需。
注释:
作者简介:张羽君(1977 - ),女,上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
[1]Sir J.Salmond,Jurisprudence,7th ed.[M].London:Sweet & Maxwell Limited,1924,pp.174 -176.
[2]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4 -165.
[3][美]鲁特.超越 COSO:加强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M].付涛,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6 -39.
[4][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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