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张羽君(8)
第二层级是基本法人治理制度,是由股东会制定的二级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凡是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公司章程。对于法人治理制度,公司章程做框架性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公司仍然需要进一步就某一方面事项做出具体的专门规定。基本法人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准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规则(注:比如,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即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实务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般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拟订并提出草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注:比如,《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32 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 35 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这是最常规的做法,也有少数公司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再由股东会批准施行,(注:比如,《海陆重工监事会议事规则》附则中的第 22 条规定: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但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批准,其效力即为二级制度。(注:这种情况可以比照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法》第 63 条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对此可认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其效力即等同于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也因此高于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参见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2 -193 页。)但是也有一些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自行审议通过后施行,(注:比如,《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39 条:本规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01 年 12 月28 日起实行。《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 32 条: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这是不妥的。因为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直接向股东会负责,并且是集体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或者监督权的机构,它们工作的主要方式就是以会议的形式做出决定,因此,它们的议事规则直接影响决策结果,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最低限度应报股东会批准才能施行。有些公司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改为由股东会审议通过。(注:比如,《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39 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在文本最后注明了此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几个版本情况:第一版,2003 年9 月13 日董事会批准;第二版,2006 年11 月14 日股东大会批准;第三版 2008 年 4 月 10 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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