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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熊琦(10)
从制度运作上看,我国使用者自治一直受到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排斥。从他国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历程看,无论是职能范围还是代理数量,集体管理组织都必须经过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24]3 -6这既是私立组织的发展规律使然,也是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实践逐步完善许可机制的现实需要。但《条例》第 7 条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际上排除了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因为有能力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代理权的,只有官方性机构。同时,《条例》第 9 条在设立程序中的行政许可要件,使作为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版权局,有权阻止已符合其他法定成立要件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给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增加了法定条件之外的不确定性。可以认为,上述条款不但切断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还使主管机关获得了阻碍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权力。如此一来,使用者面对的只能是官方性和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在许可条件的设计和选择上只能接受无效率的结果。首先,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由政府主导,因此权利人缺乏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渠道,最终导致既有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和效率远落后于市场需求,以及使用者获取许可的渠道匮乏。[25]其次,就有限的集体管理组织来看,其垄断性相反增加了作品许可的交易成本,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本旨相悖。在政府主导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并非由权利人创制,而仅供权利人加入,导致其缺乏提高许可效率的经济诱因,因此既不会根据市场情势为使用者提供最优许可方案,也不会积极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从许可费率的定价与分配上看,根据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2010 年公布的《全国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音集协的管理费支出高达每年所收版税的 50%; 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颁布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试行) ,其定价从 2000 年至今从未进行任何调整。从许可模式的设计上看,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并未为不同类型使用者设计可选择的许可方案,更没有提供发达国家早已在各个领域普及适用的在线许可。
鉴于上述主体资格与许可效率的原因,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许可效率因使用者的不合作而相当低下,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也因版税分配问题积累了大量矛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所引发的讨论,其实是社会各界针对集体管理制度多年形同虚设的一次集中批判。[26]2006 年至今,音著协、音集协与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在卡拉OK、商业机构背景音乐与网吧电影播放等领域推行集中许可,旨在建立和规范相关商业机构的版税收取机制。然而,无论是版税标准还是收取方式,皆缺乏与使用者的合理沟通,因此只能依赖官方机构来强制推行(注:如今代表音著协、音集协收取 KTV 版权费的天合公司,是由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下属公司控股。2006 年 KTV 收费刚启动时,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都曾试图以行政命令推行自己的付费方式与系统,最终文化部取得了 KTV 收费的“管理权”。)。虽然这些矛盾部分可能是由于使用者对收费从无到有的不适应,但造成抵触的主要原因,还是集体管理组织依仗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垄断地位,在许可合同的设计上没有给予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在许可费率的决定上又缺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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