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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陈玉婷(5)

  3、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表面上看,该条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实际上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因为从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文字上来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术界、立法者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理解,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即作为处于强势的企业方会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选择最低者,因为“或者”是选择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笔者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字样。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对策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宣传教育中,深刻结合企业主与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加强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意义,更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氛围,使用工单位自觉意识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全面的积极地行使监察职能,监察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善、程序是否正当,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变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单位,令其限期签订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龄、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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