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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龙俊(10)
(一)经济模型的提出
无论是公示要件主义还是公示对抗主义,抛开其逻辑构造,本质上都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在二重买卖,到底由先买者还是后买者承担不能获得标的物的风险。
从比较法上的经验看,无论是公示要件主义还是公示对抗主义,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让先买者承担这一风险。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通常认为其有办法控制这一风险——将其权利登记。但我们常常忽视的是,实际上后买者也是有办法控制这一风险的,他可以通过实质调查的方式从而避免介入到这样一个名不副实的交易之中。既然双方都有办法控制风险,为什么法律总是选择让先买者承担风险呢?这就是一个成本收益的问题。
无论是登记还是实质调查,都是需要支出成本的。让成本低的一方负责控制风险,从交易成本总量上看是一个有效率的选择。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交易异常频繁,任何一件不动产都有可能成为众多人购买的对象。如果法律选择保护第一次交易中没有登记的受让人,就意味着众多的潜在交易第三人为了规避风险,在交易之前都有必要进行实质调查,这种交易成本的总量是惊人的。相反,如果法律选择让先买者承担风险,则他只需要将其权利登记就可以控制住这一风险,其成本和前者相比十分悬殊。
但这里说的是“绝大多数”情况,当然也有例外。假设一个村庄只有10户人家,这个村庄的村民热衷于土地买卖,但是土地却只能在同村内流转。县城里有一个登记机关,进行一次登记收费100元,每查询一次登记簿的费用是1元。而村民通过串门的方式,也可以了解到土地权利的真实状况,假定串门所耗费的时间用来耕地可以挣10元。那么,其中一户人家想将其土地转让给另外一户,从效益的角度考虑,我们是否应该让当事人去县城里登记呢?
当事人选择登记一次性支出的成本是100元。这个村共有10户人家,除了交易双方还剩8户,而这8户都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如果每户人家都查询一次登记,总共的查询费用是8元。因此当事人选择登记时,交易的社会总成本是108元。如果当事人选择不登记,其他村民只有通过串门的方式了解真实的权利状况。由于8户人家都是潜在的交易对象,所以总成本就是80元。比较二者即知,不选择登记而让每户人家交易时自己去调查权利状况,成本较低。
如果改变设例中的数据,将村庄中的户数变为20家,登记时的交易成本就是118元,不登记时的交易成本是180元,选择登记的成本较低;假定户数仍为10家而串门所耗费的时间用来耕地可以挣20元,登记时的交易成本就是108元,不登记时的交易成本是160元,选择登记的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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