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龙俊(11)
从上述设例中可知,最优化的选择和如下四个变量有关:登记的成本(C0)、登记簿查阅成本(C1)、实质调查成本(C2)、潜在交易人数(Q)。于是,登记时的交易成本是(C0+C1·Q),不登记时的交易成本是(C2·Q)。所谓效率的最优化,就是比较这两个量的大小,然后作出一个成本最小的选择:
(1)当C0+C1·Q<C2·Q时,要求当事人登记,不要求第三人进行实质调查,社会效率比较高;
(2)当C0+C1·Q>C2·Q时,要求第三人进行实质调查,不要求当事人登记,社会效率比较高。
法律不可能通过事前审查的方式实现效率最优化,但是可以通过事后裁判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在C0+C1·Q<C2·Q时判定交易中的第三人胜诉,从而激励今后在类似情况发生时当事人进行登记;在C0+C1·Q>C2·Q时判定当事人胜诉,从而激励今后在类似情况下第三人进一步进行实质调查。
在四个变量中,法律可以控制的是第三人的实质调查成本C2。法律可以要求交易中的每一个第三人都尽到一定的调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调查义务就视为有过失。但是这一调查义务的设定如果过高,导致在边际状况下C2·Q>C0+C1·Q时,那么与其让第三人进行调查,不如要求当事人登记反而更有效率;相反这一调查义务的设定也不能过低,导致在边际状况下C2·Q<C0+C1·Q时,还有进一步要求当事人进行实质调查的空间。因此最佳的效果就是实现C0+C1·Q=C2·Q (式1)
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没有实质调查成本的直接对应项,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第三人的实质调查成本C2。实质调查成本和两个量存在正相关关系,一个是调查的深度(没有达到该调查深度就被视为有过失),一个是调查的难度。调查的深度越深,调查的难度越大,则调查所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因此,不妨设调查的深度是X,调查的难度系数是a,且满足C2=a·X (式2)
将式2代入式1,进行恒等变形可得:X=C0/ (Q·a)+C1/a(式3)
从式3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设定的最佳调查深度取决于四个量,并且和这四个量有如下关系:和登记的成本C0以及登记查询费用C1成正相关关系,和潜在交易人数Q以及调查的难度系数a成负相关关系。
我们知道,登记的成本以及登记查询费用和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正相关;潜在交易人数和交易的活跃程度正相关,和交易的限制程度负相关;调查难度则和交易各方的熟悉程度负相关。那么将这些相关关系代入式3,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三个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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