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龙俊(25)
[66]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区分善意的债权人和恶意的债权人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因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本来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区分善意和恶意,存在如何实现这种效力上的差异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只要破产债权人中有一个是善意的,就视为破产管理人是善意的,未登记的物权人就不能对抗破产管理人,可以暂且忽视未登记的物权人的存在,按照债权比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分配完成之后,未登记的物权人可以对恶意的债权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该观点受到学界批判,认为这种分配模式将提起无数的诉讼,浪费社会资源。参见前引[30],铃木禄弥书,第40页。
[67]参见日本大判昭和9年5月1日民集13卷734页。
[68]“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规则”并不区分物权是否公示(perfection),买受人的权利均优先,所以并非此处所谓“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20条(a)。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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