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宋旭(5)
2.主观上应以是否具有对抗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和规避履行义务的故意来确定具体罪名。四类主体在此种故意的支配下,完成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等行为,则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四类主体外的其他人,比如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主张权利的第三人,以此种故意未经法定程序对有关财产进行处置的,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定罪处罚;四类主体外的其他人如缺乏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不知有关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损财产的情形下,四类主体外的其他人如缺乏主观故意,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关于竞合与牵连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并未对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四类主体处置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两罪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四类主体采取故意毁损财物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的,此种行为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故意毁损财物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因此两者具有牵连性,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毁损财物数额较大的,两罪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应根据其目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毁损财物数额巨大的,应择一重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二)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执行实践中,大量的被执行人是单位,此时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集体意志的形式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无对单位犯罪方面的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具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在打击规避执行方面的规定力度明显偏弱,但不能因此而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单位采取此类行为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对于冒用单位名义非法处置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违法所得由单位内部人员私分的,应当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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