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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易成为贪腐案犯的逃生之门/段彦(4)
进入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意识逐渐增强,在与周围朋友、邻居等的交往过程中,财产信息、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都成为了公民有意识保密的范畴,而反腐部门不可能也无权对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支出进行监控,致使难以通过了解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支出情况而查获其犯罪线索。
(二)侦查程序启动难
刑事立案有严格的程序,立案时要求已经有具体犯罪事实的初步证据,否则,刑事侦查程序无法启动。而正是由于前述的发现难,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涉嫌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侦查机关也无从得知。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往往是伴随着官员的“双规”、被举报受贿案等而产生,基本上很少有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因这个罪名而被立案侦查。
(三)查证难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财产也以多种形式体现,房屋、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贵金属、宝石等等,由于这些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嫌疑人的藏匿自有财产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如果嫌疑人所占有财产的时间长、来源多、种类多,那么,对于查证这些财产来源线索的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也是巨大的,甚至许多的线索根本无法查明。
四、“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贪腐犯的逃生之门。
近年来,一些大小贪官落对其持有的大部分财产都拒不说明来源,以记不清、忘了等理由拒不交待。而由于行贿、受贿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潜规则”中的“相互保护”意识,致使检查部门也很难通过行贿人处获得相应的证据,从而使得有可能因受贿罪判处无期、甚至死刑的贪腐案被告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逃离了无期、死刑的威胁。正应了某些贪腐犯的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的建议
(一)降低追诉立案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刑罚设置的目的,无论是为了处罚罪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还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都必须符合最基本的植根于公民意识中的朴素公平正义,否则刑罚的正当性、公平性、惩罚性无从谈起。有史以来,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历来都是中国社会的道德标杆,官员的正直、清廉与否都会给民众的道德观念、法律观念以及民众对执政者的信心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官员的廉洁性对社会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官员对该国社会的影响力。因此,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我认为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侦查标准、量刑幅度变更至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相同,在相同的震慑力下,国家工作人员在面对非法财物诱惑时、犯罪与坚守原则的心理搏斗时,就会减少能够隐匿财产来源的投机侥幸的犯罪心理,从而使得刑法的预防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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