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11)
最后,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本来依法律之规定,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律师及检察官对案件预期结果的理解达成一定的默契(即一般认为预期结果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及律师往往更为主动。除非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足够优惠,否则不会考虑接受。而被告及律师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也往往会提出“反建议”,谋取最大的利益。
2.检察官出庭问题
在审核程序中,检察官是否应当出庭?对这一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原先并无明确规定。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不一致。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没有必要出庭”,因为“审核程序未设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已获是被告的认罪口供,如果出庭,则审核法官可能沦为调解者”{18}。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4月18日回答南特轻罪法院的意见咨询时明确指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7],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参与审核程序。”2005年4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新的行政通令,重申最高法院的意见没有约束力,但要求“共和国检察官在宣读审核裁定时必须在场。”此后,全法律师公会就该两个行政通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紧急审理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核程序同样是判决前的庭审程序……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表面上看,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必须出庭,则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审核程序和普通的庭审程序变得毫无区别),且对检察院的人事安排造成极大压力(检察官人手不够)。2005年7月26日,立法者再度介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95—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进行公开庭审。但共和国检察官可不参与庭审”。宪法委员会确认了这一法律修改。因此,即便在短短的3年内,蒙彼利埃大审法院的做法都差异极大。在2005年8月前,检察官必须出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还可能要求检察官回答某些问题。但在2005年8月后,检察官便一律不出席审核程序。量刑建议以案卷文书的形式提交至审核法官处。由于检察官不再受制于审核程序,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2005年8月前(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共处理了5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5.8起案件;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2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则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7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13起案件,增长了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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