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12)
3.审核机制是否有效运作
审核机制是法国立法者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生畸变的一大保障机制,也是该程序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的重要缘由。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核程序运作前存在“预先的共谋”,再加之检察官不会出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不会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核程序已形同虚设。法国司法部在2006年3月3日所公布的一份数据报告足以证明此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法国共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9 308起,审核成功率高达86.7%{24}。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率高达100%{25}。尽管尚未有进一步的实证数据佐证,但审核机制的弱化将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公民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这对于崇尚“秩序”和“权利”的法国人而言尤其难以容忍。《刑事强制令》被撤销的后果已有前车之鉴,这足以引起法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改革,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面临着一些技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已损及这一诉讼机制的生存空间。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可借由司法改革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与其说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毋宁说是源自价值理念及制度冲突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5个方面:
其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和博弈。诚如著名的法哲学家里克尔(Ricoeur)教授所言:“司法应是多元的”{26}。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可自然地和谐共存。恰恰相反,两者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适用领域等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竞争。仅从诉讼价值层面而言,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程序正当化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应有之意;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谋求程序的简约化。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诉讼技术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头号难题。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协商型刑事司法”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的同时也往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立法者便以“协商型刑事司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刑事强制令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却以该制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判原则为由予以撤销{27}。200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依然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作出了相当保守的解释,旨在确保法国宪法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便意味着对法国传统诉讼理论甚至是宪政理论的调整,理应慎之又慎。这不能不说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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