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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13)

  其二,“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适用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则是可能导致“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在传统意义上,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公诉权和裁判权理应截然分立,避免同一机关行使双重职权或者某一机关越权及滥权。这便是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普遍认可的“公诉机关与裁判机关相分离原则”。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裁判权。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的量刑协商包括量刑合议及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在检察官办公室里秘密进行,法官不会也不应在场。尽管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有对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但这一规定的实际践行效果并不乐观。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官的审核)大抵流于形式,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自由。……检察官事实上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28}。

  其三,诉讼参与人职能定位的混乱与重构。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职能定位开始模糊和混乱:法官成为“审核者”而非“裁判者”;检察官成为“裁判者”,而非“公诉人”;被告成为“认罪者”,而非“被指控人”;律师成为“咨询者”而非“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混乱成为法国学者诟病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一大论据。例如,依传统理论,检察官应代表社会,负责确保法律适用。而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却俨然成为“歪曲法律的始作俑者”,“法定量刑打折扣”、“规避公开庭审”等等均成为批评者的重要论据。法官的职能定位亦受到诸多苛责,“核准机器”(machine a homologation)的评断在法国的学术成果中时有发现{29}。

  其四,刑罚价值的实现与阻碍。在法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价值是由多元价值内容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惩罚、教育、预防、秩序维护等均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便以实现刑罚价值为重要导向。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传统的刑罚价值受到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认罪的动机并不在于他真正地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是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刑罚的教育价值根本无法彰显”{18}109;也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未有严肃的庭审,未有旁听的民众,未有受害人及利害关系人,量刑可以‘打折’,权力可以交易,既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报应价值;”{30}等等。勿庸讳言,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中强调了检察官及法官的说服义务,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应让被告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有义务告诫被告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否定性后果。但在这种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机制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充分时间履行说服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效果都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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