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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14)

  其五,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与脱节。法国是传统的法典法国家。[8]判例在法国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却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脱节和冲突对立法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一方面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是一个极其“灵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往往给司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还因为法国立法者大抵比较保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和推广大抵持保留和观望态度,而实践部门则往往因法庭堵塞及工作压力而显得更为积极。因此,仅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实践部门的做法往往超前于立法。这就可能出现一些颇具争议的“违法”现象(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如何在确保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然,作为一种带有浓厚域外色彩的舶来制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是必然的。但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和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仅就法国而言,大部分学者还是持乐观态度,而较好的践行效果也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助动力。或如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德普雷所言:“(我们所应做的是)将强制型的刑事审判和协商型的刑事审判有机地结合起合,在‘公平与合理’、‘个人与社会’以及‘合意与冲突’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18}109。

   【注释】

  作者简介:施鹏鹏(1980—),男,福建晋江人,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诉讼法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1]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及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 C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参见Michel Fromont,La justice consitutionnelle en France ou l’exception fran—aise,in Le nouveau constitutionnalisme,Mélanges en l’honnenr de Gérard CONAC,Economica,2001,p.167 et s;Jean Pradel.Y aura t—il encore dans l’avenir une spécificité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fran—aise?,in Mélanges Blanc—Jouvan,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2005,p.789 e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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