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6)
(2)上诉机制
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特征——以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为参照对象
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1.较狭窄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很难严格界定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实施联邦与州的二级司法程序,因此,联邦与各州在辩诉交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禁止对某些种类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而有些州则未做任何限制。而另一方面,美国对辩诉交易的各种技术规定大都体现在判例法中,很难在成文法中寻求依据。但综合辩诉交易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3类案件一般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3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狭窄一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大利立法者于2003年6月12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而在改革后,辩诉交易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1款)的案件。根据这一新条款的规定,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量刑为7年6个月的刑事案件。这便是意大利学者所称的“扩大化的辩诉交易程序”(Patteggiamento allargato);第二类便是“特殊的辩诉交易程序”。这类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事实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例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等。考虑到这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者对辩诉交易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苛刻的限制,即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而在之前,此类性质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除此之外,意大利立法者同样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1988年9月22日的法令第25条)以及某些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法国“辩诉交易程序”(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法国的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从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看,美国对辩诉交易的限制最少,甚至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州)。而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大,而且有扩张的趋势。法国则最为保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法国在对待来自异域文化之“舶来品”的慎重态度。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