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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施鹏鹏(7)

  2.较弱化的合意制度

  一方面,从合意的互动性看,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角力和“协商”。在美国,控辩双方在交易方案上的角力是毋庸置疑的。在被告向检察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建议时,检察官可就该建议提出反建议。被告还可就该反建议提出新的建议。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合意最终作出。这个过程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并无区别。从语义学的角度看,bargain便具有“交易”、“讨价还价”之意。意大利与美国的情况相当类似。在意大语中,Patteggianeto便是“协商”之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444条),所谓的辩诉交易(Patteggianeto)便是指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适用量刑。确切地讲,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然而,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然而,在法国,情况刚好相反。如前所述,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因此,正如冉·布拉戴尔教授所言,(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只有合意,没有交易”(il y a accord,sans marchandage){21}。

  另一方面,从合意的内容看,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合意内容较为狭窄。美国的辩诉交易按照合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在量刑交易上,合意的内容更为繁多复杂,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1年以下);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慈(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22}。可见,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指控的交易,还包括量刑交易,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合意的内容则要狭窄得多,仅限于量刑建议。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减少被告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在2003年改革前,立法者所设立的最低量刑为2年,2003年的改革后则为5年。此外,控辩双方还可就有条件中止量刑(即假释)达成合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3款)。法国的合意内容则更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合意的内容也可包括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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