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实务问题分析/朱旖雯(3)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机构设置问题
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组织机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及现有体制,另设专门的小额法院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可以利用基层人民法庭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机构。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大多为小额债务,其中就包含有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此外,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内的不同乡镇基本上都设有巡回审判点,而这些“点”的利用率通常很低。构建小额诉讼,可以更好的利用这些“点”来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制度高效与便捷的优势。因此,在当前人民法庭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首选机构。
(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人员配置问题
若由同一法官既办简易和小额案件,又办普通案件,易造成程序混乱,尤其在庭审过程和传唤方式等方面有诸多不利因素,起不到方便当事人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初期,可以实行专人专案制度,根据小额诉讼案件的数量及特点,指派相应人员专门进行审理。待条件成熟或确有需要的还可以成立小额诉裁法庭专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这样更利于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加快工作效率,提高办案速度,也有利于培养一批效率型法官,相应凸现专家型法官,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五)关于在小额诉讼案件中法官的职权行使问题
笔者认为,法官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应有较强的自主权及主动性。比如庭审排期自主决定,不受院里统一的流程管理限制;再如,提前并加强诉讼指导的环节,法官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对裁判文书制作可视案件情况使用:(1)概括要点式,将事实及理由合并记载其要点,重点将判决的主文记述得清晰、明确且易于执行;(2)模板表格式,对一些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只要在法院事先拟制好的格式化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上填上原被告名称地址、双方简单的诉辩观点、判决主文即可;(3)笔录替代式,此方式更为简单,对调解或当庭宣判,且当场履行的案件,制作调解笔录或宣判笔录即可,注明“已当场履行”,不另行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
注释
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349页。
2.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3.常怡著:《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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