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1)
经调查研究发现,出现数据失真的企业中普遍存在业务数据管理存在执行不严格问题,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基础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或没有严格执行,在资金筹集、收入管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数据失真对于市场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恶劣影响:一方面国家强制力对规则形成的推动往往要以行业实际数据为基础,失真的数据必然导致对于总体发展情况、趋势、重点、风险的错误评估,最终导致规则不科学或不符合实际需要。财务业务数据失去了真实作用,加大了科学决策的难度,动摇了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数据基础,不利于准确判断行业形势、科学制定监管政策,难以有效推动市场规则的形成。另一方面,数据失真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损害行业发展基础,影响了行业偿付能力,对规则形成的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主体与监管者之间基于消费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2、问题的根源——市场主体与生俱来的逐利性
首先,保险在中国缺乏意识形态基础。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识都未能达到社会的高度,也没有全局意识,而仅仅是从私利角度出发看待保险。尤其是保险经营者,逐利的天性使其自然而然地罔顾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消费者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可以说,保险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造成这种基础薄弱的局面的原因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概括:
从客观方面讲,国家、政府在保险问题上对消费者的引导不够。保险商品同金融产品一样属于无形商品,没有实物形态,同时也带有一定服务性质。保险商品并不是以其物理特性直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和生产需要的商品,它带有射幸特质,不会像一般物质形态的商品那样能通过使用让消费者具体感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保险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是一种风险保障,它体规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赔付承诺的履行。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满时,商品的使用价值才突显出来,消费者才能够识别商品的“质量”。因此,消费者在知道保险的一些基本功能后,不一定会产生正确的购买需求,也不一定能甄别出哪些保险商品是自己所需要的。同时,保险商品也是一种“非渴求”商品。所谓“非渴求”商品是指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考虑去购买的商品。 尽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方式、状态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因此,消费者在风险事故发生前或存有侥幸心理或风险估计不足,一般不会主动去购买保险,除非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商品与其他商品比较,更需要借助政府的公信力来引导国民树立防范风险意识。政府如果仅从企业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管控,却不为保险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大的发展环境,那么由于发展空间狭小而造成的畸形市场形为将愈演愈烈,对于监管的反抗也将愈来愈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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