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2)
从主观方面讲,保险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平交易的基本观念。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商品更是一种信用商品。消费者要求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及时、全面地履行其承诺。保险人若不能否公平、合理地进行赔付将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度。保险公司出于盈利的动机,加之对于损失鉴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担任保险标的检验、鉴定和理算,保险企业很容易缺乏公平交易的自律性。
全民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认知,这种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知识的普及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政府引导保险企业提高素质。如果政府未将为保险市场建立意识形态基础作为自身职责之一,保险企业没有道德标准,没有健康的发展方向,也没有理性的消费者,就会采取非常手段经营。这就使得政府又要为保护非理性的消费者制定一系列严格政策,最终从客观上促使保险企业选择向监管者隐瞒真实经营情况。
第二,政府未能成为保险业财政有力支持者,使市场主体逐利需求没有适合的经济环境。
目前我国保险业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与速度偏快,但是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含量相对不高。在这个阶段,保险业发展需要更多的依靠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而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保险业的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各种商业性质保险发展仍未得到政府在财税等方面的足够支持。对于具有正外部性效应的保险品种,如巨灾险、政策性保险等,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在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供给。5•12汶川地震中,我国缺乏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这一缺陷已经显现。 此外,对于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也需要政府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举措对给予支持。
我国的保险企业中,国有或具有国有企业股份的保险机构占主体,但政府缺乏对于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的弥补,对国有保险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足够的支持。
政府未能在财政上充分支持保险行业,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对于保险行业需求的不了解。如果整个行业都处于需求不满的状态下,而监管者在市场行为方面又一直严格控制保险企业,出于逐利的需求,被监管者必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监管。造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加剧。
第三,监管者未能成为高水平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对市场主体违法逐利行为管控力不强。
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将导致保险业发展失衡。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制定保险法规方面已经作了大量工作,但立法仍存在大量的技术问题。总的来说就是现有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问题,缺乏协调和整合,大大降低了法规的有效性。这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律法规政策相互之间有矛盾,缺少统一规划协调,使一些法律内容很难落实;其二,现有法规条条分割,政出多门,在保险行业法规的制定和保险市场监管上缺乏足够的协调性;其三,部分现有法规部分内容制定不合理,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创新;其四,保险领域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保险市场法治效果也受到监管者执行不利和监督不利的严重影响,政府在保险业的公信力还不够,缺乏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足够支持。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