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3)
立法与执法是监管者的主要履责途径。高水平的立法和执法,应符合科学规律且适用于现实国情;应纵览全局、有前瞻性而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公平反映和分配社会主体的利益而非“苛政”。立法和执法的水平低,导致法规适用性差,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如果立法不能真实反映科学的经济规律,那么打破法规和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会增多。如果执法力度差,则违法行为的程序和危害会更加重。
(二)中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1、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诚信缺失
(1)诚信缺失问题是保险市场主要矛盾之一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层面看,市场秩序由市场进入秩序、市场流通秩序和市场退出秩序构成。市场进入秩序是物流和人流进入市场时的秩序,包括各种许可、登记、注册、审批、审查、验证、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履行。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它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市场退出秩序与市场进入秩序正好相反,它是物流和人流退出市场时的秩序。
市场流通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正如上文论述的,在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这一层面,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诚信决定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最终目的能否顺利实现。
(2)诚信缺失问题及其影响
在保险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现象极为严重。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企业以及为企业营销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不断。
保险企业不遵守诚信原则,利用信息优势蒙骗投保人。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中介机构及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中介机构及人员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中介机构及人员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办事。从业人员利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的弱势,随意解释保险产品和相关政策,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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