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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6)
(三)中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1、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恶性竞争
(1)恶性竞争问题是保险市场主要矛盾之一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机制层面看,市场秩序分为价格秩序、竞争秩序和供求秩序。价格是市场交换的晴雨表,它传递着供求的信息,调节着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决定着物资和资源的配置。因此,价格秩序是市场秩序的基础。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充分有效和良好的竞争是形成市场秩序的关键。竞争的反面是垄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并不天然地反对垄断。相反,垄断和竞争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垄断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竞争越复杂激烈,垄断的规模和程度就越容易扩大和加强。供求秩序由供应方秩序和购买方秩序组成。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由于买卖双方力量不对等,所以形成了买方市场秩序和卖方市场秩序。买方市场秩序是商品或劳务供过于求,买方力量占上风时的市场秩序。
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但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往往会使经济行为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使竞争走向异化造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影响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其它层面的秩序不同,竞争秩序必须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即政府来纠正和规制。市场强者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受到侵害的弱势市场主体会作出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力量悬殊,无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以强权对强权,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企业的垄断,维护竞争秩序。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垄断,通过行政指导控制公用事业或强势企业、通过行政许可来平衡个人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这些方式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做为市场秩序核心的竞争秩序一旦异化,市场秩序整体将出现问题:垄断企业集团极力阻止其他企业进入本行业,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促使政策制定者限制竞争,如政府特许和专利规定;某些市场主体的活动给社会或者其他主体带来经济损失时,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将难以达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市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不可能对称,导致逆向选择 现象大量存在,人们失去对市场的信任,产生道德风险。
(2)恶性竞争现象及其影响
随着我国保险主体数量猛增、业务快速发展,恶性竞争问题也越演越烈。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些违规现象无不体现着恶性竞争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规经营行为。保险企业经营中所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很大程度是以扩大业务、争夺市场为目的的。例如:在保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度时,就有部分保险企业迫于竞争压力,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开发经营新保险产品;部分保险公司在一些市场竞争激烈的主要险种中(如机动车车辆保险)出现了擅自提高或降低基本保费,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或缩减保险责任,增加无赔款的返还等行为;部分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指标任务,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手法来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某些保险公司还使用更加恶劣的竞争手段—逆向保险,为已经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投保手续和补签保险合同,以争取客户;更有某些保险公司超规定比例支付中介手续费,多家公司在竞争某一业务时,往往相互攀比,承诺支付的中介手续费也节节攀高;更有甚者出现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账外暗中”。在规定了手续费上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及附加险手续费超过了规定,然后不如实入账,就可以视为商业贿赂。)我们发现,大部分违法违规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始源于恶性竞争这一动因,可见市场主体间竞争秩序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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