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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7)
第二、强制保险行为。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借助其他有权部门或者与其他有权部门联合实施强制保险行为,如与医院联合强制购买保险;与教育部门联合强制中小学生购买意外事故险。保险公司在实施上述交易时,常常伴有商业贿赂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给予联合部门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达到其推销保险的目的。这种行为已引起关注,经过治理现在已逐渐消失。
第三,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人才争抢行为。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人力资本优势的独特性成为企业的核心技能,其价值成为衡量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标志。保险公司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资本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其是拥有客户,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高层管理人员。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处于白热化竞争阶段的各保险公司展开了一场人才争夺战。为了快速扩大自己的代理人队伍,有些公司甚至到到别家公司门前散发传单,或在挖人的时候许诺以高薪高职的条件等等。正是这种不规范操作导致了保险人才流动的混乱局面。
非理性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的秩序,给保险行业带来混乱,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市场难于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恶性竞争状态作为保险市场的非正常竞争秩序状态,造成部分险种承保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手续费率和费用率居高不下。使得保险公司已经无法控制保险费率、手续费率及理赔权,在客观上已失去最根本的经营主动权,最终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众所周知,保险费率具有严肃性和科学性,保险费率是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危险发生的损失率。它是对社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科学的统计,即应用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进行精算而厘定出来的;它是以保险标的的可保险风险为基础的。附加费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保险利润以及危险发生偏差等等因素。因此,保险费率的正确厘定是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息息相关的。 费率过高,加重投保人负担,社会保险需求会降低;费率过低,势必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不公平竞争引起业务质量下降。保险企业业务质量差会给保险企业造成巨额赔付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企业纷纷降低费率,多给回扣,为争夺业务对于所吸纳业务质量的疏于管理。保险企业内部的核保制度经常因为业务竞争而不被严格执行,盲目承保、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不作细致调查与评估的结果就是业务劣质,进而使得分保也更加困难,最终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着巨额赔付的压力,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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