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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8)
为争夺业务而迁就客户还将使保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机率增大。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居心不良者也会利于保险企业业务人员急于争揽业务的心理进行保险诈骗。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率在逐年上升。“虽然我们不能说竞争是引起保险诈骗的惟一原因,但至少可以说,市场竞争的加剧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甄别和对业务的筛选方面余地很小,而使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增大。”
保险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造成部分险种承保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手续费率和费用率居高不下,无异于是一种行业自杀行为。恶性竞争的结果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被大大削弱,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偿付危机埋下了种子。违规经营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最终将损害保险行业利益和投保人利益,阻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问题的根源——企业能力的落后与监管误区共同作用
(1)内因:企业经营能力落后
企业经营能力落后,尤其是保险产品的同质性和技术的落后导致保险企业间竞争手段单一,即价格战。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为例,企业由于人才、技术水平和经营环境的落后导致财产保险市场上的各经营主体不但开发的产品趋于同质,各主体的业务结构也基本相同。在保险产品方面,市场上的各家企业基本上都在使用内容近似的保险条款。各家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均大同小异。
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的产品领域过于集中,保险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例如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焦点一直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险两种业务,这两种业务也一直在各家财产保险企业的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但市场需求不断上涨的责任险、保证险的发展却一直停滞不前。可见中国保险市场产品单一、更新速度慢,经营同质化现象十分突出。
当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面对无差异的保险产品,价格必然成为其选择的最主要依据。因此,价格竞争就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竞争手段,共同的选择就只有降低费率一条路,从而产生保险市场的价格恶性竞争,降低了市场的竞争效率。
技术落后、风险成本的不确定推动价格恶性竞争的发展。在保险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的定价基本上以精算为基础,借助计算机系统,通过对大量同质风险的被保险标的及其损失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最终才能比较合理地厘定出保险产品的价格。但我国保险公司定价受到精算技术缺乏、核算手段和方式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数据不完整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使保险公司的定价缺乏科学的技术和依据。国内的保险产品在进行费率厘定时,应用的更广泛的是被称之“拍脑袋”的定价方式,尤其是在企业财产险和各种责任险方面,承保人无法掌握风险损失概率,费率的厘定比较随意。在保险项目招投标时,各公司的报价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差别在二倍以上的屡见不鲜。始于200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制定了过高的保险费价格即是当前国内保险定价技术水平落后的典型的体现。风险成本的不确定是保险经营者进行价格竞争的另一诱导因素。对于任一单笔业务而言,在承保时,其风险成本是不确定的。即使是风险很高的项目,也有可能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没有出险;同样,即使是风险很低的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亦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由于风险成本的不确定,经营者面对每一特定单笔业务的市场竞争时,总是愿意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进行竞争。其原因正如前面所述,保费收入与个人利益相关联,更多的保费将带来更大的个人收益,而保险公司以保费进行保险资金运用,也将带来更大的投资收益,故资本经营和个人利益随着保费规模的增加的程度远远大于因经营利润减少而降低的程度,即使发生损失,经营者个人利益损失的威胁小于经营者因未发生损失而获得的收益,这就造成经营者在决策时的赌博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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