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19)
价格竞争中的经营者经常运用这样的定价逻辑:“如果竞争对手的价格是1元,具备合理性,那么0.99元也就同样具备合理性,因为风险成本是不确定的,没有人能证明0.99元不合理”;而既然0.99元是合理的,照此推理,那么0.98元也应该是合理的。如此往复,价格被一步步压低,推动了价格恶性竞争的发展。
(2)外因:产品、价格监管的负面作用
当前财险公司经营目标的扭曲是造成企业经营者单纯追求保费规模和发展速度,不顾企业亏损采取恶性价格竞争的直接原因。恶性竞争的结果又使得经营者必须继续扩大保费规模以掩盖经营亏损的事实,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价格竞争无休止地继续下去。造成这种无序竞争恶果,内外监管不力或监管的反作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过于严格,与国际上放宽对保单和费率的管制不符。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实施严格监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报备的费率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条款、费率。未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这些规定对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调整反映出在中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之初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重点,这种监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稳定了保险产品的价格,也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同时避免了保险公司滥用定价权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也防止市场垄断的形成。但对条款和费率的监管过严,难免造成市场上保险条款和险种的单一、保险产品相似度高,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发展。
四、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监管目标方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经济管理角色的合理定位可以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一旦定位不合理,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准确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角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角色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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