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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21)
市场经济有其自有的“价值观念”,那就是效率,这与人类社会的公平公正价值观念并不完全相同。市场唯一的追求是效率,如果单纯由市场经济来决定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分配,那么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社会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是难以避免。因此,解决好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与人类社会的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使两者得到一种平衡,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保险行业高速发展,为了让这种发展成果能够为社会各阶层所共享,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制度,维持各种社会力量的均衡,协调好各方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激活保险市场
竞争是社会充满活力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关系既表现为协调性,又表现为竞争性。竞争往往打破旧的协调有序与和谐平衡,并构成事物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事物的发展,没有发展也就不可能有新的和谐。 监管者应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每个保险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最大程度激发各市场参与者的活力。在市场机制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应该让市场去发挥作用,监管者应当防止违背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规则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数据失真方面
如本文前面所论述的,数据失真其根源在于保险公司的逐利性,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不如以疏代堵。规制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监管机构难以完全把握保险公司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产量、质量等变量。监管当局与保险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前者主要关注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而保险公司则主要追求自身成本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不能从机制设置上消除或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存在的差异,那么数据失真也就不可避免: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公司而言,自然会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优势,尽量高报自己的成本,而隐瞒其实际成本水平,由此产生了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
此时,可以引入强化有效监管的双向激励机制,将监管当局是否进行严格地履行职责纳入法律的层面,以明确的法律条款来规范监管当局的行为,保证监管当局的相对独立性,避免保险监管受到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的压力而造成监管激励的扭曲。使得我国保险监管得以在法制的框架内承担义务和履行职责。将目前监管当局固定收入的财政拨款模式改变为监管当局的收入与监管绩效挂钩。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监管当局进行监督和业绩考核,形成对监管当局及其人员的有效约束,避免监管权利的寻租行为。同时求监管当局在设置保险监管的指标时不仅要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所要求的风险水平,还应使监管水平尽量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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