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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22)
值得一试的方法是预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即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事后选择余地减少;在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后,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当事人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其基本思想是:采用激励相容的原理,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如一个季度),保险公司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一个资本水平量(即下一期内将保持的最大损失值)。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者将对该保险公司实施处罚,其目的是利用惩罚措施约束风险性保险公司持有比相对安全的保险公司更高的资本量。
将预先承诺制引入我国保险监管可以激励保险公司增强信息的真实性。通过预先承诺制,保险公司有激励向监管当局告知自己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如果保险公司低估了损失,就会冒着违背事先的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不仅会产生巨大的惩罚成本,而且会使监管当局干涉自身的业务。如果保险公司高估了损失,就会有更高的偿付能力要求,资本金的“闲置”成本对保险公司没有了吸引力。显然,这种情况顺应了保险公司自身对风险控制和利益追逐的需求,所有监管所需的数据均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监管当局)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应在制定一些支持性的政策,以缓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当前的保险行业变革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开辟渠道,构建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构建并完善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二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实现证券、银行、保险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政府对保险业发展应起到的政策支持作用。再比如在保险税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三)诚信缺失方面
如前文所论,诚信缺失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经营理念问题与外界不良信用环境的共同作用。
经营理念的错误源于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完善保险公司董、监事会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之一。董事会的决策应置于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约束之下、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应被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严格与经营绩效挂钩。企业还可以建立起经营管理层的股票期权制度,实行由岗位工资、年终奖金、股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和激励组合机制。在前述公司治理结构下,保险企业的董事和高管只能从公司的长期生存中获利,企业的经营理念自然会转变为以长期效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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