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6)
英国保险监管在为市场退出行为产生的消费者损失做好必要准备的同时也制造了进入市场的门槛,但却控制在不影响保险行业竞争的程度内。 英国的保险监管并不对价格进行监管,只是控制保险公司的合同、产品、业务以及条款的条件,并对保险公司所有权和结构进行监管。以上这些都是保险行业自由竞争得以维系的制度层面上的保障。
(四)对中国的启示
1、现行的监管制度简介
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保险市场的开放,需要我国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范,加强保险监管。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按照指令与计划进行保险监管的形式,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其后,《保险法》、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保险业开始了依法监督管理时期。
(1)监管制度架构
现行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其主要架构如下:
首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分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
1、市场准入监管,包括申请成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险保证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精算人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保险公司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以及破产、撤销、解散的规定。2、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3、偿付能力监管。它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确认。4、保险投资的监管。5、准备金的监管。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各项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和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准备金。6、再保险的监管。包括再保险主体的进入退出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合同监管等。
其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保险中介机构是服务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中介服务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保险中介的形象和信用非常重要。由于我国保险中介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误导消费者、欺骗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恶意挪用、拖欠保险公司保费,采取埋单、撕单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不是放在偿付能力上,而是更偏重于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市场行为。
其三,对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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