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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对策/段彦(7)
(2)现行监管方式
现行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与手段为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一直是我国政府监管部门行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保险行政审批涉及市场准入、产品条款和费率、经营及管理人员任命等多方面。
实践证明,“采用行政审批制度而管得过多、过细,不仅使保险监管成本增加,还有可能缺乏效率”。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除了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外,保险产品的费率和条款的制定由原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中国保监会在2002年即已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超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境外保险代表机构升级为分支机构审批、保险公司以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资本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审批和经营区域的核定、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审批和经营区域的核定、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审批和经营区域的核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法定分保再保险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等。
我国保险监管的另一种主要方式为非现场监管,目前首要的就是财务分析。现阶段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递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进行监督检查。
2、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不足
保险业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当前,中国保险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险监管发展不成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1998年成立,时间不长,在保险监管方面还缺乏经验。
第二、保险监管目标有局限性。保险监管通常比较重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目标往往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必定导致保险市场其他方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保障,从而造成了保险监管目标的局限性问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保险监管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与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充分问题类似,政府在实施保险监管时同样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导致政府实施保险监管时,在提出保险问题与采取保险方法等方面存在困难。
第四、保险监督的外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对于保险公司公布的报表和其他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外部审计制度,导致保险行业在数据准确性方面普遍存在虚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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