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方式辨析/彭建安(3)
(3)有限介入的原则
有限介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当保持谦抑、适度,在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同时,自身的权限和介入程度仅以必要为限。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这两种方式在介入程度与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检察机关进行督促起诉,仅需要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督促起诉通知书,并不直接参与诉讼过程;而支持起诉则需视情况为难以起诉的弱势方提供相应的帮助。不同的介入方式所投入的成本和资源是不同的,这些资源的耗费最终会外化为社会成本,由广大公民负担,因此检察机关的权限应当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内。
有限介入原则实际上决定了两类不同的介入方式各自对应的案件范围。一般来说,督促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应限定在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案件,特定主体不积极履行职责本身即构成违法;而对于那些不存在违反法定职责的案件,则不应对其进行干预。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劳资纠纷案件、追索抚养费和赡养费等案件,这些案件中受侵害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自身无条件、无能力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外界的支持和帮助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多年以来的检察实践表明,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正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的有力方式。两种制度各有其程序机制与适用范围,彼此之间相互配合、不可替代,共同构建了民事诉讼领域里检察权协调运行的基础。(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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