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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75周岁的规定可放宽/孙水森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了宽宥规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然而这一宽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适用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法修正案(八)仅仅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作出了宽宥规定,而对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未作宽宥规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是70周岁,中国女性的平均寿命是74周岁,整个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根据这一报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超出平均寿命的75周岁的老年人只能是老年人中的一小部分,其中能够有体力、心力来实施犯罪的老年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如果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的年龄规定得过高,该宽宥规定要保护的范围将会极小,那么这种宽宥规定势必沦为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而没有多少适用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本就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对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可以稍微从宽处罚,而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条件及自身身体素质的差异,即便年龄相同,也会有很大差别。有些老年人刚过70周岁可能就已垂垂老矣,而有些70周岁了可能还是精神矍铄。因此,笔者建议不要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年龄限制在75周岁,而是对所有老年人都适用宽宥规定,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老年罪犯的各项状况来对老年罪犯作出适宜的惩罚。

其二,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应再作出例外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我国刑法对三类人作出免死的规定:有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及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对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未作出免死的例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思想,未成年人年纪还小,尚有可以改造的机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免死则是出于对胎儿的保护。而老年人大都时日不多,生命短暂,且一般都是家族中的长者、尊者,对其适用一般的刑罚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大可不必适用死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每年不超过10起。也就是说,75周岁以上的并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少之更少甚至没有,那么“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基本没有了用武之地,这样的规定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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