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龙宗智(7)
(七)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 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因 此有的人将其称为“原始文书规则”。这是一项规 定原始文字材料作为证据有优先权的原则。然而 随着复制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 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出现了一些新的问 题,如确定从计算机数据储存中不同时间输出或 打印出的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制材料等。因此 这一规则的现代运用已经产生了一些变化。《美 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对这一原则的 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
1、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规则或国 会立法另有规定。原件包括该文字或录音材料本 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样 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相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印的胶片。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翻印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
2、复制品可与原件在同等程度上采纳,但对复制品是否忠实于原件产生疑问或以复制品替 代原件采纳将导致不公正的除外。复制品准确复 制原件的副本。
3、在原件遗失或毁坏或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不要求原件,关于该文书、录音或照相内容的其 他证据可以采纳。[4]
三、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证据规则?对此,我认为应当注意三点?
其一,充分尊重体现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律以及“控辩型”诉讼的要求的证据规则。可以说,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型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而且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其二,注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用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对证据规则作出既反映诉讼规律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界定。这里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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