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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唐秀腾(7)

  (四)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的主持机构、交换方式、交换期限

  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主持机构,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操作不一,分别有:(1)由主审法官主持。(2)由书记官主持。(3)由专设的预审法官主持。(4)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

  主审法官主持,优点是便于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涉及实体权利的主张,如撤诉、和解等,对案件处理有一定的连贯性。而缺点是庭前即与当事人接触,未免存在“先入为主”之嫌,庭审不免又流于形式。

  书记官主持,优点是克服上述由法官审理的不足,由书记官开展事务性工作,法官工作压力得以减轻,缺点就是在对实质性问题,如是否准予当事人延期举证、撤诉、和解等无权处理。

  专设预审法官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优点就在于审判法官不必介入庭前程序,确保庭审时的中立,但缺点是导致法院内部机构膨胀,职能重叠,与当前精简机构改革不符。

  如果在立案庭专设两名立案法官负责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既可避免机构的庸肿,又便于具体操作,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由立案庭法官主持较好。

  庭前证据交换可采用到庭交换和送达交换两种方式。以到庭交换方式为原则。

  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到庭的当事人各方交换证据,当事人如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证据有异议,应详细注明异议理由,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对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也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庭审时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而送达交换的方式,只适用于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由法院像送达裁判文书那样送达。

  庭前证据交换期限要分二步走:

  第一步的举证期限。一般情况,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在收到法院追加或同意参加诉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外国或涉、澳、台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日。

  特殊情况:(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自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知道对方变更诉讼请求之日或收到法院受理反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在30日内完成举证。(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在30日内完成举证。

  第二步的交换期限。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日期原则上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由案件书记员征得证据交换法官同意后安排并填写证据交换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于证据交换日的前三日内将案卷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据交换法官。专门负责交换证据的法官主持到庭的证据交换。当事人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并制作证据交换笔录交当事人核对签收。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安排当事人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内到庭进行证据交换,或者送达给对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应限定当事人在7日内补充新证据,并在重新开庭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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