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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孙国清(2)

  检察机关应以简易程序变革为契机,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在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过程中,首先应当关注、应当警惕的,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进度,而是适用该程序可能面临的诸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非法排除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二)给予辩方更加真实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司法的进步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了执法者进步的空间,是人权保障在新刑诉中最直接最显著地体现,使得我国的公诉向更加科学、更加国家化的轨道发展。

  (三)与法院的互动有利于增长检察官经验

  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选择哪种模式应当考虑与法院模式的相互协调。如果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是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检察机关也需与之对应。即使办案工作强调亲历性,但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被告人真实而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的,如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经验丰富,出庭人和审查起诉人员分离一般不会导致检察官庭审现场的尴尬,可以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因此,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初期,可以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以寻求较好的出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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