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孙国清(5)
庭审中,公诉人还要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和与公诉机关的配合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掌握庭审主动权。
3、庭审后,加强监督。一要加强对未判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判决。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文书审查,将公诉机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案件判决畸轻畸重,应依法提请抗诉,偏轻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三)审查起诉,把好执法效果关。
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审查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办案,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当事人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感化一批的目的。
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可挽救的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要通过量刑建议,不起诉等办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政策。对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从重、加重处罚。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公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律师协会派员参加,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作者:山西省长治县检察院 孙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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